国家赔偿标准死刑是多少?
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及其利益的而自然不能够作为侵权的主体侵害任何人,可是现实却是有人被国家机关错误当做罪犯而被判处了死刑,在死刑结束之后才发现案件出现了错误,此时想要挽回他们的生命是不可能了。那么,国家赔偿标准死刑是多少?
一、国家赔偿标准死刑是多少?
目前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没有精神赔偿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本来如果国家只是在物质上侵犯了公民就只需要赔偿等量的金钱即可抵消相应的损失,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的生命且已经违法剥夺就必然会引发社会的混乱以及公民家属的不满,此时就需要提高赔偿标准给被错判死刑的家属。
总结: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及其利益的而自然不能够作为侵权的主体侵害任何人,可是现实却是有人被国家机关错误当做罪犯而被判处了死刑,在死刑结束之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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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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