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方面的问题看得非常的重要,因为地球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前提,环境给人类生存造成的影响往往都是非常的大的。污水排放超标的现象有的地区还是有的,这时候是有行政处罚的。那么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一、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对于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们国家的企业,更好地维护好我们生存的环境来制定的。对于污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也是相当的严格的,我们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性显然是非常的高的,所以说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总结: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方面的问题看得非常的重要,因为地球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前提,环境给人类生存造成的影响往往都是非常的大的。污水排放超标的现象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
      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规模不断壮大,由于其回报率较高,很多投资者都将投资眼光转到私募基金产品上。在投资市场上,有些私募基金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并不是用于......


·租房合同押金条款有哪些?
      租房合同押金条款有哪些?一、租房合同中租房押金条款怎么写为了预防因押金引起的纠纷,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条款,具体如下: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


·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


·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办
      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办可能很多债权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借钱给他人,但是到了还债日期却被告知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可能说就不追讨借款了,那么此时该处理来解决......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有哪些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时在生活中有发生,如果被他人侵犯隐私权如未经本人允许散播个人的信息,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侵权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


·一般刑事犯罪罚金啥时交
      一般刑事犯罪罚金啥时交罚金应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


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