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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

  看守所拘留所这些都是很容易导致您混淆的机构,这两个机构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之内的,对于收押羁押到看守所拘留所的行为人一般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一般都是刑事类的行为案件。那么关于看守所收押条件都有哪些呢?一、 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其内容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呢?看守所收押的对象都是一些犯罪嫌疑人,行为人的范围对社会的治安管理,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但是孕妇还有妇女,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看守所不接受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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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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