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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司法鉴定标准也在不断改进,每年都会有新的司法鉴定标准文件出台。2016已经快要过去了,提前了解2017司法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才能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慌乱,做出正确的选择。今天的我们就为您带来了2017司法鉴定标准,供您参考。
  
  一、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二、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四、致残等级划分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五、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六、致残程度分级
  
  1、一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二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3、三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四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5、五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体表及其他损伤
  七、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同,一般有其各自不同的赔偿方式,故此,针对某一鉴定标准而言,与其赔偿方式相配套使用时,它常常是合理的,而脱离了其法律适用的环境,它常常是不适当的。总而言之,司法鉴定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分了一些伤残鉴定标准,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条例比如伤病关系处理,使得今后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更为便捷。同时,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文件上的说明对应,寻求对策。我们提醒,谎报伤残鉴定等级是违法的,不要轻易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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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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