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主张的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主张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如果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的一定的条件,其中一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那么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呢?下面笔者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您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详细摘录给你作为参考:
  
  代位权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相关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债权人具备一些条件才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帮您更好的了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问题,减少麻烦。
总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主张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如果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的一定的条件,其中一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
      我国司法相关的信息,若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公开审理,但是并非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案件当事人的......


·廊坊离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孩子,那么必然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其实在我国各地,孩子在成长的过程当中,到底需要多少的抚养费可能每个地方,具体到每个孩子身上都是不一样的。......


·关于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关于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


·山体滑坡房屋倒塌国家赔偿吗
      一、山体滑坡房屋倒塌国家赔偿吗?政府会适当救助,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政府并没有一定给予补贴的法定义务,但是考虑到灾民的实际困难,各地政府往往委托民政部门发放一些资金,援助灾民重建家......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行使主体是什么1、买卖不破租赁的行使主体一般是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数有限制吗,条件有哪些?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数有限制吗,条件有哪些?发行债券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一旦公司如果满足发行债券的条件,那么是可以发行债券的,并且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具体的情况来选择是公......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主张的规定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