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是非常完善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是非常完善的,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都是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我们经常遇到离婚方面的案例,离婚的话房产肯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补偿款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房产的话是需要支付离婚房子补偿款的。那么离婚房子判给一方不给补偿款怎么办?离婚房子判给一方不给补偿款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居住房屋,并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双方协商,无房居住的一方继续生活在原房屋内;三是将共有房产变卖后分割房款;四是采取以现有房屋置换低价位小房产的方式取得差价后支付补偿款。第一种方法需要其中一方有一定支付能力,如双方均无支付能力则难以实施;第二种方法则不符合“离婚分居”的传统习俗,可操作性较差。后两种方法虽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也存在问题。按第三种情况变卖房产后,双方都处于持币买房状态,如果所分得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双方都将成为“无房户”。按第四种情况操作的话,法院并非房产中介机构,手头没有足够的可供置换的廉价房源。夫妻离婚时对房产的归属,涉及到各种情形,对应了各种的方法,其中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夫妻有用共同财产继续还贷,当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先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如果还有剩余尚未还清的贷款,因为这是首付方婚前所借,所以是其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至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只要是用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则拿房的一方应该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如果房产有增值,则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的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当支付给另一方,有人会说那如果房产没有增值反而收益是贬值的,是不是另一方也承担共同还贷相对应部分的一半的损失,目前一般倾向认为另一方无需承担,理由很多,比如房产总体是增值的,贬值一般都是暂时,个人认为即使长期贬值,那也不应该让另一方承担损失,因为房产是产权人婚前购买,离婚时房产归产权人所有,如果这房产在离婚时是贬值,将来增值了,产权人也不会把增值分一部分给另一方,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对贬值损失承担一部分,所以除非双方通过协商,把房产更名为非首付方所有,首付方拿一定的补偿款,这个时候拿房的另一方才应该承担贬值的损失,付首付但不拿房的一方也不用承担贬值的损失。司法解释中指出补偿款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来计算,但具体怎么来算,解释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款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了一个计算公式,即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格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注:其中全部应付利息是指离婚时己经产生的全部利息,如果离婚时还未还清全部贷款,今后将发生的利息不计入其中)。对于离婚房子判给一方不给补偿款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对于这种问题我们是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的,同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如果对方不给我们补偿款的话法院有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总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是非常完善的,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都是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我们经常遇到离婚方面的案例,离婚的话房产肯定是一个有争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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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是非常完善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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