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潍坊人民医院行政处罚有哪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如果医院在治疗期间出现医疗事故,我们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潍坊人民医院行政处罚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和出现医疗纠纷,都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医疗过错处罚医院有哪些处罚
  
  
  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当事科室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0-15%,科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2%,科副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5%,扣发第二责任人年度兑现金2%。
  
  
  6、对引发医疗纠纷,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处分的个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职称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及学历学习。
  
  
  7、引发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不请示上级人员或不听从上级人员指导,擅自行事引发医疗纠纷,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8、进修、实习人员引发医疗纠纷,由其带教老师承担责任。如未安排带教老师,由科主任承担责任。
  
  
  9、对医疗纠纷发生后,不配合调查、处理,弄虚作假,推托责任,隐瞒事实真相的,或利用纠纷制造矛盾,扩大事态的,要对当事科室或有关人员从严处理。
  
  
  10、医疗纠纷结案后两周内,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就该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人数及承担经济处罚的比例数,连同“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行政处罚意见一并写出总结报告相关管理科室。
  
  
  11、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大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最终处罚结果。
  
  
  12、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相关管理科室按照本规定通知结算中心,劳资科执行。对责任科室的经济处罚款项,在当事科室经营收入扣除。对责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经济处罚款项,在当事人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证月生活费500元)。
  
  
  二、如何看漏诊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总结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潍坊人民医院行政处罚有哪些,随着在近几年来,医患关系的变得日益紧张化,使得人们也会更加重视医疗事故的出现,那么有关部门在辨别医疗事故上也有明确的标准,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进行严厉的处罚。
  
  
  
  
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如果医院在治疗期间出现医疗事故,我们是可以追究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非法集资跑路判刑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筹集他人的自尽从事生产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受害人人数一般都很多,所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非法集资犯罪也是我国公......


·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
      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一、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


·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
      可能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也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越是在一些一线城市,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是比较强烈。相对来说,在一些二三线城市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这些一线城市处理的好,主要还是因为这些......


·欠钱不还还没欠条怎么办?
      欠钱不还还没欠条怎么办?一、欠钱不还还没欠条怎么办?欠债没有打欠条,并且也没有还,非常麻烦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否则打官司都不能赢的。1、要起诉就要先写好起诉状。如果不找律师,......


·开庭前原告要准备什么材料发言?
      一、开庭前原告要准备什么材料发言?做好陈述的准备;1.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有效核实当事人身份的物品。2.开庭传票。3.主审法官地址及联系方式。4.如需申......


·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案件的时候,我们要上交的证据都有哪些?
      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案件的时候,我们要上交的证据都有哪些?一:能够证明各涉案人员的身份和相互关系的证据1、需要原告方的身份证,用来证明原告方的资格。2、如果原告方是不足18岁的未成年......


潍坊人民医院行政处罚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