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
8月1日,武汉一服装厂员工小张在帮公司采购时,意外获得了支付宝4888元的余额宝红包大奖,本来以为是天降喜事,没想到小张老板知道后咬定奖金属于公司,还要求从小张的工资中扣掉红包的金额。
此件事件出来后网民开始议论纷纷,讨论着这笔红包大奖究竟应该归谁?笔者尝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笔红包大奖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个法律知识:职务行为。
根据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职务行为是工作人员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根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予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然后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最终结果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小张根据服装厂的授权去办理采购活动,但小张在采购过程中因为参与了支付宝的扫红包活动,意外的获得了4888元的红包大奖。毋庸置疑采购行为肯定是属于一种职务行为,那么采购过程中的扫红包行为是否也包含在职务行为中呢?
《民法总则》将职务行为的规定在代理一章中,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实质是一种代理行为。
公司在这里是被代理人,小张是代理人,也就是说在本次案例中公司委托小张去进行采购行为,因为代理行为最终由委托人承受的原理,所以因为小张的代理行为促成了公司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小张在利用采购行为付款时参加的支付宝扫码活动,那么扫码活动所获得的红包大奖也应该依附在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中,那红包大奖就属于公司所有。如果小张不是在利用采购行为付款时参加的支付宝扫码活动,即只是随意地参加支付宝扫码活动,那么扫码活动所获得的红包大奖就不应该依附在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而单独属于小张所有。
终上所述,根据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小张是在利用采购行为付款时参加的支付宝扫码活动,那么扫码活动所获得的红包大奖也应该依附在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中,那红包大奖最终就属于公司所有。
总结:8月1日,武汉一服装厂员工小张在帮公司采购时,意外获得了支付宝4888元的余额宝红包大奖,本来以为是天降喜事,没想到小张老板知道后咬定奖金属于公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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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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