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

  一、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会进行逮捕处理。
  
  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9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是我国强制措施的内容之一,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行为人有发生一些串供,逃跑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对行为人予以强制逮捕,监事居住,相当于是限制了人们的人身自由,所以要遵守规定,不做违法行为。
  
  
总结:一、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专利法第二条第3款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条第3款内容是什么?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诉讼离婚法院不下判决的原因
      离婚的途径不止一种,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解决不了的,可以诉讼离婚。但是诉讼离婚经过法院的判决以后才会生效,但是不是所有的诉讼离婚法院都会判决的,诉讼离婚法院不下判决的情形也是非常......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好多事项徐注意,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全面介......


·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的规定是什么?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的规定是销售假药罪属于生产假药属于破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


·女方离婚想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一对夫妻如果无法继续生活下去,那么将享有离婚的权利。但是父母离婚之后必须要对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更加强烈一些,那么女方离婚想要孩子抚......


·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土地使用权越来越重要,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在房屋买卖上更是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税率和房屋买卖又是什么关系呢?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税......


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