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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在提倡全球人道主义的今天,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包含有了人道主义的意味,刑法也不例外。在刑诉法中有规定一种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这项制度就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运用,也是一项惩罚犯罪与改造犯罪相结合的制度。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呢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刑罚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存在有下列情形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那么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即法院审理刑事活动判处被告人刑罚后,还未将犯罪送与监狱执行刑罚前,此时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如果决定对罪犯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即法院审理刑事活动判处被告人刑罚后,已经将罪犯送与监狱执行刑罚,此时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如果决定对罪犯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是利用非法手段批准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那么这段期间将不会计入刑罚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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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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