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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行纪人为维护正当权益,一般会在行纪合同中会明确行纪人的留置权。如果发生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行纪人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物进行处置。那么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具体有哪些?行纪人的权利义务又是什么?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二、行纪人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提存和留置权。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综上所述,留置权是行纪人处理委托人违约的重要法律保证,当然,行纪人不能随便行使留置权,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必须是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因为留置权对于行纪人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务必在合同中给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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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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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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