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主体是哪个?
一、国家赔偿义务主体是哪个?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于《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专门法律,根据上述特别规定,无论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被诉主体均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然而,无论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虽然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国家。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国家赔偿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1、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2、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5、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6、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决定书包括哪些事项?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2、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3、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4、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5、决定内容。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赔偿义务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可能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尤其是警方办案的时候,导致超期羁押,错误逮捕的情况多。当事人无罪的,应该在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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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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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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