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重婚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在与一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尚未解除之前,就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此时一般都是行为人利用一些漏洞,从而才有了第二段婚姻关系。但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其实已经构成了重婚。结合司法实践来看,属于重婚的行为,具体就有:1、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这个时候就要注意,这里的再次登记结婚,主要就是指去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并且最终也拿到了结婚证。大多数时候,这样的情况下都是重婚的一方采取了一些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比如借用他人的名字、身份等等,从而才能较为顺利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而现在其实婚姻登记在很多地区已经实现了联网,只要在婚姻登记系统里面查一下,其实大部分都是可以查到之前是否还有没有解除的婚姻关系,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能减少重婚情况的出现。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在婚姻关系期间,要是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话,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过错情形。若夫妻最终因此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在认定构成重婚的时候,这一行为其实也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构成重婚的情况之一。但实践中,对“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那种偶尔的婚外情、出轨、外遇,就不能直接认定为这里的与他人同居。另外,需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其他情况,此时虽然从表面上看,行为确实是重婚,但实际并不能认定属于重婚行为。1、要是行为人在婚内,只是偶尔与他人通奸、姘居的话,则此时不能认定构成重婚行为;2、一方在与他人登记结婚之前就先有了一段事实婚姻,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按照重婚行为处理。毕竟现在我国是有条件的保护事实婚姻,但无论怎么保护都不能直接将事实婚姻直接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对待处理,毕竟事实婚姻中当事人其实并没有领证;3、前后两段婚姻关系其实都属于事实婚姻的;4、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一方,因为一些情况被他人拐卖后,受生活所迫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这样的情况下,考虑到特殊的情况,即是因为受生活所迫,逼于无奈,为了活下去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是不能按照重婚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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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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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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