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候审比较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就可以随意行动。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诉讼性质的义务,并禁止他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但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们除了不得妨碍诉讼进行以外,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长短不同。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
  
  3、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5、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是从强度来看的话,取保候审的强度是要轻于监视居住的。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最后还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之一选择决定适用。另外就是,不管在取保期间还是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遵守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总结: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未到期的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是什么
      未到期的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是什么未到期的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是什么承包土地合同没到期被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


·怎么在二手房买卖中约定违约金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履行过程当中的违约现象也越来越多,比如延期交房、延期付款、延期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税费问题等,所以二手房交易双方最好事先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应该怎么在二手房买......


·拆迁有什么奖励政策,到拆迁尾声了这些奖励政策还有吗?
      一、拆迁有什么奖励政策,到拆迁尾声了这些奖励政策还有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征收奖励政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而到了征收尾声的,符合条件的,也......


·公司清算财产分配顺序规定是什么?
      公司清算财产分配顺序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清算财产分配顺序规定是什么?公司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是:(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


·哪些情况下不能授予专利权
      哪些情况下不能授予专利权想要获得专利权则就需要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还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在专利局经过审查的之后,才会决定是否会授予专利权。实践中,也有一些情况下是明确规定不能授予专......


·预售商品房交付要满足什么条件
      预售商品房交付要满足什么条件一、预售商品房交付要满足什么条件关于商品房的交付的法定条件,如上述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为“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对“验收......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