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

  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
  
  一、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
  
  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赔偿处理,但如果不符合工伤的那么即使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疤痕算不算工伤应当根据形成的原因来认定,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理由的,产生的伤害可以按照工伤鉴定。鉴定时递交工伤鉴定申请证明,按照这类鉴定报告要求这类劳动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总结: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一、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符合工伤认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
      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一、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一、试用期后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试用期后被辞退有补偿吗?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涉黄被拘留会不会留案底
      不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会对当事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因涉黄无论是被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法院没有判决有罪的,当事人都不会有案底,案......


·江苏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们国家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大体上是一样,但是各个省份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还是有些不一样的。那么,江苏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呢?大多数的江苏人应该都会关心吧,接下来,我们来个您普......


·首先是双方之间的自行调解没有期限要求
      首先是双方之间的自行调解没有期限要求,如果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适用简单程序的,当场进行调解并由双方签字;普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


·在有空闲的房屋时,很多人都会选择最大限度的利用空闲房屋的,主
      在有空闲的房屋时,很多人都会选择最大限度的利用空闲房屋的,主要就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此时需要注意,就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房屋是不能进行租赁的。那到底哪些房屋不能租赁?我们马上在......


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