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根据曾经的劳动仲裁案例,也是要付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跟全日制相同。2、是否要签订用工协议答案是不一定,以双方自愿,双方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来约定。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口头形式,但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最好还是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保障双方的利益。3、关于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作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所以,只要开始工作,就应该按照说好的酬劳标准计算。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这与全日制的劳动用工是不同的。5、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任意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足额支付相应的报酬。6、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7、结算周期因为是非全日职工,所以企业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8、社会保险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9、个税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达到了缴税的额度,也是要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的。这类劳动者也应根据相关的非全日制用工规定进行执行,保护这类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该由这类人员自行缴纳,个税达到相应的缴纳数额时,应由这类用工单位进行代缴,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如果超过了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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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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