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租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吗?
公房出租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吗?不属于,变更公房承租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属于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房管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代表国有公房所有权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发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三、哪些情况下公房不得买卖?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综上所述,现在有些人承租公房,这样就需要和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准备起诉的话,应当发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为其起诉对象公房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当事人准备好行政诉讼状去管辖法院办手续。
总结:公房出租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吗?不属于,变更公房承租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属于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房管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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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租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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