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年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年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为了规范在征地时的补偿措施已经补偿金的金额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有针对征地问题出台有关的规定,各省市可以根据自己的省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希望可以对您了解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所帮助。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法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廊坊市的一切征地补偿都要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被征地人如果发现补偿的措施和补偿金的发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要使用合法的手段,非法手段维护权益只会变得得不偿失。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年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为了规范在征地时的补偿措施已经补偿金的金额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有针对征地问题出台有关的规定,各省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被行政拘留影响子女吗?
      被行政拘留影响子女吗?对子女的成长进步基本没有影响。行政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政拘留只是有记录,但不会留下案底,不影响生活及工作。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


·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大小事务都有规范,公司法中有规定公积金的内容。那么关于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公积金有分几种情况,一个是法定公积金,还有一个是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


·中国对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中国对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


·没有日期遗嘱怎么规定的有效吗?
      没有日期遗嘱怎么规定的有效吗?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形式上有欠缺,一般不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其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有人拿出写有日期,且在形式上完整的遗嘱,则没有注明日......


·房屋公摊面积包括哪些?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


·刑法修正案八减轻处罚的条文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进程也在加快,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更加考虑到个人的权益,尤其是刑法方面,因为刑法涉及到限制自由,我国刑法修正案中有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那么刑法修正案......


年廊坊市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