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挪用资金罪是公诉案件吗?

  
  一、公司挪用资金罪是公诉案件吗?
  
  
  是公诉案件,只有在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才可自行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等的书面决定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条件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有关挪用资金罪的调查取证情况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的,特别是对于挪用时间以及挪用数额的情况都是有相关条件限制的,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确定犯罪事实后才可以进行公诉处理,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判决处理。
  
  
  
  
总结:一、公司挪用资金罪是公诉案件吗?是公诉案件,只有在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才可自行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公司法合伙公司有什么特征?
      公司法合伙公司有什么特征?现代公司制度自诞生后,一直不断完善发展。合伙公司对于新兴企业都是您选择的一种方式,可以让有经济能力的人和有思想作为的人在工作上互补互助,才能使得公司得到......


·如何收集和运用医疗纠纷录音法律证据?
      如何收集和运用医疗纠纷录音法律证据?当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其不良后果,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侵权赔偿责任之时,便产生了所谓的医疗纠纷。在处理医疗纠纷......


·故意伤害赔偿受害人损失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赔偿受害人损失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


·按照法律法规对于离婚案件的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对于离婚案件的规定,对于抚养权进行判决之后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用。对于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经了解之后法院会执行强制执行。对于异地强制执行也有着一定的期限规定。......


·父亲死亡后继母将财产全部分配合法吗?
      父亲死亡后继母将财产全部分配合法吗?不合法,继母只能对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处理,父亲死亡后,继母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原则应均分。经继承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以照......


·刑拘转监视居住的条款规定是什么?
      刑拘转监视居住的条款规定是什么?刑拘转监视居住的条款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


公司挪用资金罪是公诉案件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