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单位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是多久

  
  一、单位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是多久?
  
  
  挪用资金罪如果是数额较大追诉时效是五年,数额巨大追诉时效是十五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挪用资金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但追溯时效跟犯罪主体其实是没有关系的。一般来说,刑事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最多就是20年,除非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追溯时效经过最高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可能不受限制。
  
  
  
  
总结:一、单位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是多久?挪用资金罪如果是数额较大追诉时效是五年,数额巨大追诉时效是十五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一、经济补偿金按照社保地还是工作地标准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按照社保地还是工作地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社保地计算,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


·实习期上高速会扣分吗?
      实习期上高速会扣分吗?通常在拿到驾照之后的一年内都是属于实习期,这段期间虽然允许当事人开车上路,但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有的人认为要是在实习期是不允许上高速的,一旦被发现就要扣分。那......


·离婚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


·合同签订地点写哪一方才是有效的?
      合同签订地点写哪一方才是有效的?鉴订地点写哪一方是需要由双方来约定才会有效;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


·对于公司的法人有隐私权吗?
      对于公司的法人有隐私权吗?公司的法人没有隐私权,法人的人格权一般有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由其他法律保护根据......


·何为“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中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单位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是多久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