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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就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强调终身监禁决定后,就必须“牢底坐穿”,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二、减刑的条件
  
  减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为贪污受贿案件当中出现过终身监禁的判罚,所以终身监禁这种判罚方式在社会生活当中也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终身监禁跟有期徒刑或死刑的判决是不一样的,因为终身监禁没有被正式列入刑罚方式,也能说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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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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