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主,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依据是业主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均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结合问题来看,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日常巡视记录,及当日的相关巡视记录。业主居住的房屋离物业服务公司很近,在其可视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家中的财物仍然被盗,可见物业服业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中存在疏忽。没有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破案,追究犯罪分子的的法律责任。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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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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