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得癌症。而此时,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解雇患癌职工,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那到底解雇患癌职工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想要解除患癌职工必须得满足上述解除患病职工的要求就可以合法解除了。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为保障生病职工的劳动权利,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患癌职工来讲,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将其解雇,也就是解除与患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同时也做出了严格的条件要求。那究竟单位解雇患癌职工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总结: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得癌症。而此时,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解雇患癌职工,但根据我国法律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范本是什么?
      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范本是什么?在现代社会,经常进行工程承包的竞标,对于工程来说,质量是需要检测的,质量检测有一个规范的合同。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并不了解和工程质量检测......


·技术合同违约赔偿原则是什么?
      技术合同违约赔偿原则是什么?一、《技术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如何理解新刑诉法第171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颁发,为检察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在提起上诉之前,也需要实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自己是否有上诉资格。司法机关在受理上诉请求后,会进行审查,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哪些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哪些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


·证明商标有哪些 证明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证明商标有哪些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


·死亡身后抚恤金可以当遗产吗?
      (一)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一样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二)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