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一、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综上所述,关于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我们要注意,他们的意思表示要件是不同的,而且,生效不同也是不同的。另外,我们要注意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但是承诺是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的,而且,承诺的撤销也是需要满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等条件。
  
  
  
总结: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一、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广东执业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是怎样的?
      广东执业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是怎样的?很多行业都对从业人员实行许可制,只有拿到相关执业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而这类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确......


·法院判决离婚后离婚证还需要办理吗?
      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应该首先明确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以及相关的离婚判决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程序(可以在上查询详细信息),很多人有疑问法院判决离婚后离婚证还需要办理吗?那就请您仔细阅读下......


·质押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
      质押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一、质押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


·一、交通事故拖着对谁不利?
      一、交通事故拖着对谁不利?交通事故拖着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不愿意处理的,可以要起诉到法院。1、先找交警,让他们出交警事故事及相......


·劳动关系冲突形式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企业的制度更新,管理方式和条例增加,员工更加重视对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的要求,从而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冲突也更加频繁和突出,这时就需要国家有......


·工伤不取钢板能鉴定吗
      这个以医生的建议为准。一般鉴定机构会要求待伤势恢复后再进行鉴定,建议听从鉴定机构意见,而且取钢板后鉴定与不取钢板后鉴定对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坏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


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