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公民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烈。当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起诉对方时,也会存在遗漏的被告,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接下来,我们就结合实践跟您探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点。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点是怎样的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点,结合实践活动,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不言而喻,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追加通知,或是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而由法院被动追加,均须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2、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发出追加通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恰当时间,应该在有相应证据显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申请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具体情况应区别如下:(1)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间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申请,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发出追加通知。(2)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前准备期间或法庭调查阶段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前提出追加申请,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前发出追加通知。同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有权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或者补充调查,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请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持。(3)如确因特殊原因导致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予以审查,严防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借此无理拖延或阻碍诉讼程序的依法继续进行。对情况确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追加,并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请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持。(4)对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方才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情形,原则上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无权因此提出追加申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也不得再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对此,负责本诉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5)对超过前述有关期限而延迟提出追加申请的,有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程序失权抗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法不应再依职权发出任何追加通知,而面对所有延迟提出的追加申请,均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书面告知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采用依法另案起诉或及时上诉、申诉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以确保诉讼的时效性及司法裁判的效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代表以及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的,应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当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代表依职权提出追加当事人时,应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同时兼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公民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烈。当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故意伤害罪刑期是多久
      故意伤害罪刑期是多久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暴力犯罪之一,是一种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犯,而通常在造成了受害人轻伤以上损害程度的,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此时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那......


·户口簿丢失了该如何补办
      户口本就相当于一个家庭的身份证。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补办户口本,需由户主向当地派......


·四轮电动闯红灯撞了二轮电动怎么判?
      四轮电动闯红灯撞了二轮电动怎么判?一般由闯红灯的四轮电动车一方承担全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


·犯罪未遂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未遂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


·固定劳动合同最短可以签多长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的
      固定劳动合同最短可以签多长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劳动......


·一、离婚期间如何转移财产?
      一、离婚期间如何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期间是禁止私自转移财产的,如果是双方一致认可的除外。要想避免,就得先了解在一般情况下别人是用什么方法转移夫妻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仅限于三......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