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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确认书的效力

  李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确认书》,协议约定乙方将此房屋以120万的价格卖给甲方,首付48万,剩余钱款用银行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5000元。签订协议时给付定金20000元,首付费用于4月3日钱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或者使合同无法履行,属甲方违约,甲方已付居间费用和定金不退;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如实返还定金。合同签订以后,李小姐支付了定金和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出具了收据。后来李小姐发现中介公司不仅拿了居间报酬,而且还吃房屋的差价,遂要求解除合同。与中介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关于此份《房屋购买确认书》的效力,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份居间合同。不应该认定为买卖合同。在案例中,房屋中介公司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所以他们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房屋购买认购书》上的内容只是属于一种预约,目的是约定双方的交易行为,为将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做准备。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本案中中介公司没有达成买卖合同,所以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在居间费用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继续占有定金也毫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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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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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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