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金双轨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国家关于职业年金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的费用已经后期如何领取相关费用的问题。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如下所示。
一、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1、单位缴8%个人缴4%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上。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年金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承担百分之八,劳动者承担百分之四,劳动者的部分有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之后可以像退休金一样按月领取。如果劳动者去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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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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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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