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对监护关系来讲,实践中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就包括变更监护关系、解除监护关系以及终止监护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导致的结果不同。那么具体来讲,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二、怎么解除监护关系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上述就是对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讲解,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对监护关系来讲,实践中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就包括变更监护关系、解除监护关系以及终止监护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导致的结果不同。那么具体来讲,导致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轻伤二级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轻伤二级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一、轻伤二级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


·商标有些字相同算侵权吗?
      商标有些字相同算侵权吗?看实际的情况,是否这些字进行注册。(一)、对于非驰名商标,若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商标性使用的标识是否侵......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


·高速限速80跑了120怎么处罚
      高速限速80跑了120怎么处罚?高速限速80跑了120的处罚标准是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标准: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2、超过规定时速10%以......


·哪些犯罪是单位成为犯罪主体
      我们发现《刑法》中有部分的犯罪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当然其中也不乏那种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单位行贿罪。但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多大400个,究竟其中哪些犯罪是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呢?相信很......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