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在生活中,每个人几乎都会有债权债务关系,你不是法律上的债务人就可能是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上普遍存在,由此造成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占较大比重。由于债的特殊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那么,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呢?的我们在下文中为您介绍。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负受领迟延责任。(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位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通过的我们的介绍,我们知道有的债如果具有专属性、技术性等是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除此之外,还需要第三人的自愿以及债务合同没有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位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实际上,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第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总结: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在生活中,每个人几乎都会有债权债务关系,你不是法律上的债务人就可能是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上普遍存在,由此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2023合同签了字就生效吗?
      合同签了字就生效吗根据《合同法》,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继承有没有时效?
      一、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继承有没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继承有时效,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


·根据民诉法规定20万标的的诉讼费是多少?
      根据民诉法规定20万标的的诉讼费是多少?20万标的的诉讼费是3000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起诉离婚要花多少时间
      起诉离婚要花多少时间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怎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怎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为什么五险一金能扣到工资的30%?这就需要了解“五险一金”的
      为什么五险一金能扣到工资的30%?这就需要了解“五险一金”的概念及种类,掌握“五险一金”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了解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额的概念和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帮您解答。一......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