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翻供的技巧与形式是什么?

  任何形式的翻供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目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相关司法部门,面对翻供时,都需要支持翻供理由的证据。被告人如果是因为之前太紧张而承认或说错了一些能够影响判案的事情,在翻供时最好能够提供当初作假供述的理由及相关证据(线索)。具体情况,由的我们为您介绍翻供的技巧。
  
  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只是口头翻供是不行的。最关键的是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才可能被认定。翻供只能是辅助性的证据。关键是必须有相应的书证或者物证等客观性的证据。
  上述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翻供的技巧相关内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不满起诉书对其行为的指控,为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而翻供。只有所翻的内容是虚假的供述,而且提供当初作假供述的理由及相关证据,这样的翻供才能成功。其他具体问题,请咨询的律师。
  
  
  
总结:任何形式的翻供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目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相关司法部门,面对翻供时,都需要支持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刑诉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刑诉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


·婚后夫妻双方工资条算隐私吗?
      婚后夫妻双方工资条算隐私吗?夫妻之间的工资条能否被作为隐私就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你的工资收......


·儿童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儿童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


·一、醉驾取保候审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醉驾取保候审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是属于合法的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是属于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翻供的技巧与形式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