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民事诉讼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审可以发回重审。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以上就是我们对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的相关资料的整理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发回重审案件一般改判的希望会比较大,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并不意味着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决结果就一定会改判。审判的结果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
  
  
  
  
总结:民事诉讼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民事诉讼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审可以发回重审。(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实践中到底什么是工伤认定
      提到工伤认定,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一般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确认构成工伤范围的,那么才会按照工伤事故作出处理。不过实践中到底什......


·三方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三方债权债务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是资金周转不济,面临破产或重组的情况。如果转让债权就要签订债权债务协议,那么为了安全起见,债权债务人......


·多家专利权人如何支付专利费
      专利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可以是个人和个人、企事业和企事业、个人和企事业联合申请,专利申请对申请人数量、发明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第一发明人的位置最重要,第二、第三有一些意......


·一、有退休金还要赡养费吗?
      一、有退休金还要赡养费吗?父母退休金足够父母生活的,子女可不支付赡养费,但赡养父母还应当履行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


·如何做婚前房子的公证
      在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流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有必要进行婚前房产公证,什么情况没有必要进行婚前房产公证。有必要去作婚前房产公证的情况: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现民法典规......


·行政处罚漏列当事人怎么办?
      行政处罚漏列当事人怎么办?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们难免会因为一些小的错误从而接受行政处罚,但是有的时候会有一些突发的情况发生。行政处罚漏列当事人怎么办?很多人会因为行政处罚漏列当事......


民事诉讼再审期间发回重审的条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