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及相应的法律条文:
  
  1、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10、盗窃罪,《刑法》二百六十四条;
  
  11、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二百九十五条;
  
  1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1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种,包括了走私文物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对另外九种罪名的死刑也进行了取消,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有46种。死刑一般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执行的惩罚,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死刑案件判决后,还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国家赔偿天数计算规则是什么
      生活中如果因为国家机关的错误导致我们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的话,我们就可以申请要求国家赔偿我们的权益损失,不过当前对于国家赔偿很多人还没有这样的概念,不知道国家赔偿具体的运作模式,不知道......


·试用期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


·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保也需要缴纳吗?
      我们都知道了,员工在公司是享有社保的合法权益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能想要知道,关于公司的法定人是不是也要想缴纳社保?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保也需要缴纳吗?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法......


·一、放弃财产继承权由担保人还款吗?
      一、放弃财产继承权由担保人还款吗?放弃财产继承权担保人是不还款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两区同建政策的落实和出台,旧城改建成为了城镇的主基调,特别是作为沿海城市的天津市,更是面临征用土地建房、修路等一系列变化,那么人们最关心莫过于征......


·贷款人有哪些
      贷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借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而在借贷合同中,实际出借钱的一......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