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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 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范围的消费贷款(如个人购买住房等),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税利垫支等财政性开支,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2)以信贷计划为基础

  
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地方,都无权突破国家制订的信贷计划办理信贷业务。因此,借款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依法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方发放贷款,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信贷计划予以核发。

  
  (3)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它财物,不能做为借款合同的标的。

  
  (4)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国家根据当时金融情况规定或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无权自行决定。

  
  我国借款虽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总的看利率仍比较低,其目的主要是借国家货币用于扩大再生产。当然,收取一定利息作为有偿报酬,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借款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存款,而存款要兑现利息。那么这部分社会存款由于被供方占用,当然支付存款利息也应由借款方承担。这就决定了借款要支付利息。所以说,借款合同也是一种有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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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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