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医疗过错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过错的定义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提到“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医疗过失”是指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侵权。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1、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2、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3、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四、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五、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医疗过错的定义的相关内容。所谓的医疗过错,其实就是指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时候,存在违法诊断的行为,使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一旦发生医疗过错,可以到司法机关请求鉴定。另外,还需要注意你提交的鉴定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总结:医疗过错的定义是什么?一、医疗过错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提到“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企业对债权债务的清查方法
      企业对债权债务的清查方法一、债权债务清查前,应该先进入清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订立条款中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条款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2、第......


·先履行抗辩权要件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要件包括什么我国的抗辩权吸收了英美法律中关于抗辩权的优点,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三大抗辩权。三大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需要补偿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需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


·对于监护人如何分类的?
      对于监护人如何分类的?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


·农村买卖房能不能公证?
      农村买卖房能不能公证?农村住房买卖可以做公证。农村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此类合同公证的审查及告知重点是:1、审......


医疗过错的定义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