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
  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4、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对土地使用权解释,各位土地使用者在正式使用土地或从中获取利益前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才可,否则会被视为非法使用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土地使用权确认上有问题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的帮助审核或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总结: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上回我们解答了关于留置权的相关内容,说这留置权其实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在留置权和优先权上,却很难使人分清,那么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呢?......


·工作工资太少做不下去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工作工资太少做不下去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有些公司为了尽量减轻财务负担,招聘员工时将薪金定的很低,但仍有些急需工作的人会参加。不过,一旦加入到这种公司,发现干的活不轻松,但工资实......


·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交付前毁约怎么赔偿?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交付前毁约怎么赔偿?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时交付租赁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如果承租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定解除应当满足条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定解除应当满足条件包括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


·关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法律有什么规定
      关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法律有什么规定合同是我们生活中经常要使用的,正确的使用合同可以有效的保证我们自己的权利。但是对于合同的效力以及法律后果法律都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整理了关于关于合......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