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虽然土地使用者有权将自己所有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其交易必须满足上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要求的,通过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只能是剩余的使用年限,这点需要引起受让者的注意。
  
  
  
总结: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是什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是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拒......


·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一、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


·酒后强奸未遂该如何判
      人的意识一旦受酒精控制之后,就有可能做出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来,甚至有的人平常规规矩矩的,喝了酒之后却实施了强奸的行为。那这种时候,酒后强奸未遂的话,应该对行为人怎么判呢?我们一起在......


·汽车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汽车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汽车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起诉书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据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一、什么是撤销权人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显失公平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