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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处罚是怎样的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隐私,尤其是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个人和单位通过获取个人信息来获得利益,国家为了打击这样的行为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侵犯公民的信息是会受到处罚的,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处罚是怎样的?我们来了解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样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非法获取出售50条“敏感信息”即可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敏感信息”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2、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3、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搞推销获利五万元以上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4、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颜茂昆说,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5、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酒我国相关法律来看,2017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还是比较严重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数量达到50条就可能涉及到犯罪,情节较轻则会拘留或者处以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则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时会进行处罚,一般如果获取信息的数量达到50条就会涉及犯罪,一般情况下如果性质不恶劣则只拘役或者判处罚金;情节较为严重时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情况来看是否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处的刑罚会在三年以上,而且会并处罚金。
  
  
  
总结: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隐私,尤其是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个人和单位通过获取个人信息来获得利益,国家为了打击这样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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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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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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