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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你身份证丢了又急需工作而办理了假身份去公司入职,不论原因

  或是你身份证丢了又急需工作而办理了假身份去公司入职,不论原因是什么,欺骗本身就属于犯罪,这种行为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但这样的欺骗在公司中会有不少的存在,假身份入职在法律中显然是不允许,假身份被识破是肯定会有法律制裁的,那么假身份入职有什么后果,下面就来说明一下。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带来的风险 ?
  审查入职劳动者身份证的真实性是入职审查的第一步。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可能带来哪些问题?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劳动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但是单位没有基于这种行为就录用了劳动者,劳动者就仅仅涉嫌欺骗,而不是劳动法律上的欺诈。
  二、欺诈的后果什么?
  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当然,单位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能带来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如果该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则属于已经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认定为工伤。如果该员工未满16周岁,则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此时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处理。
  三、如果属于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等),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比如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残疾护具费等)。在上述情形下,无论劳动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该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都应该支付;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会有两种情况:单位如果没有参保,这部分责任由单位承担;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获得参保,查实后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会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责任由谁承担? ?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员工没有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单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义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过错责任完全在于员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理由是员工存在过错,但是单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所以法律后果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这个比例在实践中分配通常是,较小过错方承担20%-40%责任,较大过错方承担60%-80%责任。
  五、如何分配过错大小呢? ?
  司法实践中大体这样认为: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认识到行为后果,因此有较大过错,应该承担较大责任。单位审查不严,承担较小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是比较弱的,他就具有较小的责任。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入职审查不严,就有较大过错。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完全由单位承担责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该承担这种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虚假身份证入职,不仅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劳动者也可能因为各地裁审意见的不同承受损失。
  综上所述,假身份入职你将会享受不到任何公司所给予你的权益,公司也不会对你承担任何责任,你在工作期间若是受伤你也不会得到任何的保护,利用假身份法律不会对你作任何的保护,等于你工作失去了保障,你不会被得到认可,而且欺骗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要为了一时的便利而使用假身份入职,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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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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