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我们现在使用的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对土地的存在也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我们购买的房子也是有产权的要求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时间规定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我们为您分享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的判定:
  
  不管是新准则还是旧准则,购入土地都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只是旧的准则中规定,购买了土地,建房屋的,要把土地价值一定分配到房屋价值中,而新准则不要求把土地价值一定分配到房屋价值中,可以单独核算土地和房屋的价值。
  (二)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核算的标准:
  
  一、对于购入的土地,在未确认土地使用用途时,应该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改变土地使用途时,应该桉其用途,将无形资产转出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如:房地产企业在购入土地未进行项目开发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待土地用于房地开发时,应将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科目中。 二、原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1、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的判断对于不同的企业计算资产的方式是不同的,作为企业来说,判断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在核算价值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果有更多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区分等相关内容可以咨询的律师。
  
  
  
总结: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我们现在使用的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对土地的存在也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我们购买的房子也是有产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开车玩手机被拍照怎么处罚
      开车玩手机被拍照怎么处罚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开车玩手机已经违法,会进行相应的警告并且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在驾驶过程当中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如果违反了法律规......


·嫌疑人被批捕最快多久判刑
      一、嫌疑人被批捕最快多久判刑?  批捕最快7个月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批捕后的羁押时间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


·建筑用地使用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在通过法定程序竞拍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那当事人自然就会成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人,此时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究竟建筑用地使用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呢?可能很多人都不......


·2023如何区分假释和保释?
      一、如何区分假释和保释1、适用对象不同保释是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执行时间不同保释是嫌疑人被刑事羁押之前,假释是犯罪......


·签订的合同有违约金合理吗?
      签订的合同有违约金合理吗?签订的合同有违约金是合理的。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


·离婚孩子抚养怎么判归女方
      离婚孩子抚养怎么判归女方从女方的角度来讲,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呢?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