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效是多少
民事纠纷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想要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无非就是通过协商和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对纠纷协商一直都需要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民事纠纷中交通事故纠纷也比较常见,但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效范围是多少。
有关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纠纷在当前社会比较常见,虽说一般都会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问题,但其实也有很多时候都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这时候司法途径来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就是最好的选择,不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效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告诉我们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尽快解决。
总结:民事纠纷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想要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无非就是通过协商和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对纠纷协商一直都需要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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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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