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细则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细则是什么一.《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细则是什么,视《土地管理法》和地方省份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实施。总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抓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民以食为天,土地是我们粮食耕作的重要基地,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所在,合理规范利用土地,严格遵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细则,华夏子孙才能在这片黄土上薪火相传。
  
  
  
总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细则是什么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拿到建设用地后,要支付一定的用地成本,包括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各地国土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情况、居......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


·城中村改造给了拆迁补偿后,村里的宅基地、耕地还有补偿吗?
      1.拆迁补偿=宅基地房屋补偿+耕地及地上青苗补偿如果在和你协商了补偿方式,并且协议里有明确了将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和耕地及地上青苗补偿统一到拆迁补偿中,并且按照补偿协议将补偿给到你之后......


·轻伤二级派出所处理期限是多久?
      轻伤二级派出所处理时间是多长?一般为15-60天。二、轻伤二级处罚轻伤二级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需要经过公检法三个阶段,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水池征地补偿是怎什么计算?
      现在都在全面建成农村城市一体化,也就是说农村现在在不断的发展经济,不断的进行建设。那么关于水池征地补偿是怎什么计算?水池征地补偿也和房屋的拆迁标准相类似,和土地所在的位置有关系,还......


·重婚罪怎样能不坐牢
      一、重婚罪怎样能不坐牢犯重婚罪,应该尽快依法诉讼离婚,尽可能减轻责任,如果想要不用坐牢,应该争取缓刑。犯重婚罪,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争取缓刑,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坐牢的情况出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细则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