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当前在民间借贷领域,集资诈骗的事情时有发生,当事人被起诉后,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类案件属于经济诈骗案件,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在量刑上面是有区别的,因此,律师必须清楚从哪些方面展开辩护。那么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
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几间办公室或者根本什么都没有。如果集资人携带集资款逃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疑问,其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2)是否挥霍集资款
有的集资人骗来钱以后,不是为了经营,也不是为了按时偿还投资人,而是为了享受,进行挥霍,比如用骗来的钱买豪宅、名车,住豪华宾馆,高档消费,大部分集资款已被集资人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如果集资人有这种行为,说明其根本就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打算,从客观上表现为没有丝毫能力归还集资人,当然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
集资人如果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集资行为也就成为其后的犯罪行为的准备活动,刑法不仅要打击集资行为,更要打击其后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反映在其客观行为表现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必然会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给予高额回报来骗取集资款,但编造的能够创造高额回报的项目却五花八门等等。
行为人实施这种诈骗的方法绝大多数是子虚乌有。因此,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应注意集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资料宣传是否符合、数据预测是否科学,以此来确定集资人的否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表现在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上。
3、行为人集资的数额是否确切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会提到集资人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这也是对集资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起诉书中的集资款数额是依据“司法会计鉴定”得出来的,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辩护律师不仅要注意委托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等司法鉴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还要注意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
在对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进行鉴定中,鉴定机构通常会将集资人所集的款项全部累计相加算作集资诈骗数额,这就需要注意,其中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4、是否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不仅要说事实、讲法律,更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辩护,如是否是初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行为等结合案件事实来为当事人辩护。
二、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综上所述,作为辩护律师,受理集资诈骗案件后,应当从当事人是否具备非法占用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是否有诈骗行为,非法集资金额是否正确及有无从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展开辩护。这些也是集资诈骗辩护律师要做的基本工作。尤其是对集资诈骗金额的核对,务必要认真仔细,这个直接影响到量刑。
总结:当前在民间借贷领域,集资诈骗的事情时有发生,当事人被起诉后,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类案件属于经济诈骗案件,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在量刑上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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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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