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国家对土地征收一般都是有偿的征收,国家进行这样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但是既然有有偿征收的存在,就有无偿征收的存在。不过,无偿征收的认定相对与有偿征收的认定有一定困难,并且认定的情形也有所不同。那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无偿收回土地的注意是?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期为依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仅限于城镇土地;“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应指非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延迟。导致闲置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出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所出让的土地是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前期拆迁,并按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熟地”;如果没有约定或出让的就是“生地”,那么,“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就不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土地开发者是否开发,不能只看有没有开发,还要看是否按约定内容进行开发、是否有资金按期投向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以防止开发人用建设的形式掩盖闲置的实质。国家之所存在无偿征收的存在,是由于我国社会上存在人民非法使用土地以及在特殊的情况下,国家在土地的使用上相对于人民有一个更好的利用。并且这种征收的方式也不会损害人民的权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也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人们可以就自己的情况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国家对土地征收一般都是有偿的征收,国家进行这样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但是既然有有偿征收的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孩子户口不在本地能上学吗
      户口不在本地,可以在本地上学。但是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证明居住的实际情况。当然,教育部门会对常住户口、暂住的名额配比上进行考量,本地户口会更加有利。流动人口的孩......


·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平均工资以什么为准
      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平均工资以什么为准一、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平均工资以什么为准?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平均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某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将其告上法庭的事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某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将其告上法庭的事情。有的时候债权人还将债务人父母也一同起诉,要求其代为偿还。那么债权人可否起诉债务人的父母?这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对外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性质的书面证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承诺。它属于长期负债。其特点是期限长......


·去外地出差如有意外算不算工伤
      去外地出差如有意外算不算工伤?符合条件的属于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


·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转让吗?
      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吗?指示交付适用于不动产。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