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

  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由于企业的发展状态不好,很多一直亏损的企业会选择宣告破产。随之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后的资产来偿还债务。那么就涉及到了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得问题。破产期间员工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没办法和其他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断缴后又会造成一系列的后果,那么企业会给继续缴纳五险一金么。一、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优先保障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三、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义务清算组的职权活动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算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则上说,清算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职责范围外的一切行为都不具有对抗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对清算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结合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甭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的问题很好解决。只要是企业还没有和员工结束劳动合同,企业还有可以用来结算的资产。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继续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赔偿金,那么劳动者只能重新寻找单位缴纳社保。
  
  
  
总结: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由于企业的发展状态不好,很多一直亏损的企业会选择宣告破产。随之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后的资产来偿还债务。那么就涉及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公积金他项权证都有哪几种类型?
      很多人都听说过公积金他项权证,但是就是对其代表的含义不甚了解,其实他项权证就是消费者在购房的时候,如果选择通过公积金贷款的形式的话,在相关的证书里面就会有关他项权相关内容记载,这些......


·工资不发到劳动局要怎么投诉呀?
      工资不发到劳动局要怎么投诉呀?工资不发到劳动局要投诉的话就需要提交仲裁的书面申请书;同时再收集劳动者需要的所有证据;只要自己所提交的材料充分那么就可以得到劳动局的认可,从而可以进行利......


·对于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态度?
      对于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态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证据对于案件审理十分重要,而其中当事人的陈述至关重要。但正因为如此,很容易出现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有虚假陈述的现象。那么对于当事......


·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吗?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吗不给抚养费和是否可以给孩子改姓没有必然的联系。《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


·一、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如何进行?婚姻无效财产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


·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有哪些条件?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劳动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而双方也就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双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劳......


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社保怎办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