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处罚

  一、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处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隐私。
  
  
  二、偷窥隐私犯罪吗?
  
  偷窥隐私是属于犯罪行为,受害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
  
  单纯的偷拍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外散布,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及散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我们知道偷窥罪的立案标准是要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要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侵害结果。但是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处罚呢?有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就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对此,我们还是要提醒下您,这样的行为无论法律怎么定罪量刑,在道义上都是不可取的。
  
  
总结:一、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处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寻衅滋事团伙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团伙怎么处理一、寻衅滋事团伙怎么处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


·金融诈骗执行实施条例中量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金融诈骗执行实施条例中量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该怎么办?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后的解决办法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
      根据部分法院的判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什么?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已经被破坏的很严重,每时每刻都有动植物在灭绝,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类的破坏,因此每个国家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于环境保护有很多的法规,那走私珍贵......


·医疗事故按侵权责任法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医疗事故按侵权责任法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医疗事故按侵权责任法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医疗事故按侵权责任法赔偿的项目,是根据《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除)的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人......


偷窥别人隐私怎么处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