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规定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实践中,在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关于“哪些情形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事实上,经济补偿金的的多少,跟您的入职时间长短是有关系的。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您知道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如果您不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能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分析一下。
  
  
总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规定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逐年的在递增。为了稳定社会治安,让广大群众有一个良好的道路运行环境,国家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使法......


·合同履行完毕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合同履行完毕可以主张违约金吗?一、合同履行完毕可以主张违约金吗?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中止,不存在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但合同......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


·去劳动局投诉几天能拿到工资?
      去劳动局投诉几天能拿到工资?一、去劳动局投诉几天能拿到工资产生劳动争议去劳动局投诉的,几天能拿到工资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投诉属实的,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


·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怎么办
      房屋拆迁搬进新房虽然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如果房屋拆迁补偿迟迟不到位,房屋拆迁补偿过低却时常令人感到焦躁不安。那么在拆迁房屋的时候,如果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太低的话,应该怎么来处理呢......


·土地使用权抵押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怎么办理?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业务的程序是什么?1、申请。土地权利人按照资料要求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2、受理。土地抵押担保登记由市民服务大厅国土资......


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