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的现象就是经常出现的,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

  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的现象就是经常出现的,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诽谤有愈演愈烈的形式。由于网络上的隐蔽性以及传播速度广的问题,诽谤已经严重危害着着我国的社会秩序以及网络安全了。当我们对于诽谤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时候,那么,对于诽谤取证是怎样进行的呢?
  
  
  一、诽谤罪的举证责任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 ,即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告诉才处理,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已规定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规定是明确的: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而不是由法院查证。
  
  二、诽谤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一)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三)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对于诽谤取证是怎样进行的
  
  取证的方式和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音像制品及视听资料等。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 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所以诽谤罪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来承担的。诽谤取证可以包括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并且证据之间一定要相互印证,排除怀疑,以事实为依据。的在这里提醒您,由于诽谤罪的特殊性,使得诽谤在取证的过程中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求助专业人士。
  
  
  
  
总结: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的现象就是经常出现的,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诽谤有愈演愈烈的形式。由于网络上的隐蔽性以及传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是多久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在一定期限内要提交证据,才能继续维权,否则将丧失权利。那么具体申请司法鉴定期限与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网站的我......


·如何控制生产质量问题
      主要从进料检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去控制,从而确保产品的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怎样写需要注意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非常之高,同时交通事故也会为我们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又无法协商解决,这时提起诉讼就是我们最好的选择。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怎样写?下面......


·最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及面广、内容详实,适用范围涵盖到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婚姻关系建立初始至婚姻关系结束,上至父母老人扶养、遗产继承,下至子女抚养、......


·私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控股股东吗
      私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控股股东吗?私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不是控股股东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代表可以是其他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就不存在股份的,所以不存在股东之说。做公司法人代表的条......


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的现象就是经常出现的,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