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生效后能推翻吗?

  一、推翻生效的工伤认定的方法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结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生效后能推翻,而且当事人推翻生效的工伤认定的方法有很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法推翻生效的工伤认定。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总结:一、推翻生效的工伤认定的方法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可以吗?
      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可以吗?是可以的;起诉人向法院撤销诉讼时,如果法院裁定允许撤诉的,法院就会对起诉人保全的财产进行解封,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怎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
      怎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


·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10、82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公安人员泄露个人信息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不在少数。公安机关,隶属于国家机关,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掌管着部分公民的个人信息,有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


·不同意转岗有赔偿吗
      不同意转岗而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刑诉法223条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的人民法院不再是古时候的一言堂了,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是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为自己“翻案”,当然这是根据二审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2......


工伤认定生效后能推翻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