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即使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应该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中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那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二、停止执行死刑后如何处理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
  
  2、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才能停止执行死刑,而停止执行死刑之后也是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一并做出了介绍。此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即使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应该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中是做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


·共同犯罪认定错误刑事抗诉书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认定错误刑事抗诉书是什么?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写法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


·双方怎么写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怎么写遗赠扶养协议?一、双方怎么写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_______,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扶养人:_______,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


·交通肇事伤残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伤残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无房产证的房子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
      无房产证的房子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无房产证的房子签订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这涉及到未提供真实信息和欺诈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


·法人监护人是否存在着年龄的限制?
      法人监护人是否存在着年龄的限制?法定监护人的年龄有限制吗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


哪些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