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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财产无主物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财产无主物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财产无主物的有关规定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二、无主物的包括哪些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三、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界定是什么(一)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对于具体无主物是否特别规定中存在的歧义,导致了无主物的确定以及其归属问题一直十分的棘手。(二)我国现行法无论是实体法抑或程序法,一旦开启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法院会按特别程序,在认定财产无主后,作出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判决,但使公权力主体成为无主财产的当然所有者。纵观历代律法,不论是西周时期的大者归公,小者庶民私之,抑或清代律法侧重对先占人的保护,都体现了有条件的肯认先占取得。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此历史脉络未得到延续,在其成立初期八个所有权编版本中,无一例外地认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显然此乃立法者有意为之。在确认无主物归属前,涉及无主物认定问题,在此着实存在一个难题,即无主物与遗失物区别问题,鉴于在外观上对二者进行分辨存在困难,使无主物归属之确定成为技术难题。鉴于此,可以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进行认定,如按生活常理使用价值不大的物认定为无主物。若按社会一般观念较难区分,先将其作遗失物的推定,再按特别程序判决为无主物。此外,对公告期满而无人认领的隐藏物(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以及无人承继的遗产而言,一味地由公权力主体成为当然所有权人,无论从理论抑或实践层面,皆无合理的论据。首先,从法理角度而言,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权力主体取得所有权却未负有任何义务,不合法理。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为管理无主物而设置诸多的机构,耗资甚是巨大,但收益不尽如人意。对先占者(包括拾荒者)而言,不承认先占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将导致无人甘愿承受被控诉侵权的风险实施先占行为,此乃社会资源浪费,自不待言。从现实层面观之,将无主物一律归公权力主体所有,那么现实生活中的采野花、钓鱼等行为皆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足见,现行法的规定不仅与生活习惯不符,亦对公共利益无益,此外国家不可能成立专门机构对惯常行为进行阻止并代替拾荒者的工作。可见,按现行法一律将无主物归入国库实属无益。无主物就是没有主人的物品,一般都是比较难以确认归属的,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很有可能导致纠纷和争执,但是只要有的法律规定,就可以依照法律来判定无主物的归属,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因此您可以了解下有关的法律内容,对自己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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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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